(2018年6月30日)
三、優化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
(十)健全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制度。建立健全全流程、全覆蓋的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體系,完善產權登記、產權評估、產權轉讓等管理制度,做好國有金融資本清產核資、資本金權屬界定、統計分析等工作。加強金融企業國有產權流轉管理,及時、全面、準確反映國有金融資本產權變動情況。規范金融企業產權進場交易流程,確保轉讓過程公開、透明。加強國有金融資本評估監管,獨立、客觀、公正地體現資產價值。整合金融行業投資者保險保障資源,完善國有重點金融機構恢復和處置機制,強化股東、實際控制人及債權人自我救助責任。
(十一)落實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。
按照統一政策、分級管理、全面覆蓋的原則,加強金融機構國有資本收支管理。規范國家與國有金融機構的分配關系,全面完整反映國有金融資本經營收入,合理確定國有金融機構利潤上繳比例,平衡好分紅和資本補充。結合國有金融資本布局需要,不斷優化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結構,建立國有金融機構資本補充和動態調整機制,健全國有金融資本經營收益合理使用的有效機制。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決算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審查監督。
(十二)嚴格國有金融資本經營績效考核制度。
通過界定功能、劃分類別,分行業明確差異化考核目標,實行分類定責、分類考核,提高考核的科學性、有效性,綜合反映國有金融機構資產營運水平和社會貢獻,推動金融機構加強經營管理,促進金融機構健康